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雄先百货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02执601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雄先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新城区雄先百货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648.69元,划拨执行费人民币366元,剩余人民币19282.69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雄先百货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书记员  黄丽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