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4民终5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 经营者:***,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9月2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实际办公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以下简称腾阳工艺品厂)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3)粤0402民初9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阳工艺品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格力电器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商品经由商标权利人投放市场后,即具有自由流通的自然属性,故此腾阳工艺品厂认为销售市场上流通的格力产品无需再经格力电器公司授权,才会在商品上使用格力商标。经查看案涉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二维码标签均显示为格力产品,且扫描二维码显示“感谢您使用***顶浴霸产品,此产品为正品”,腾阳工艺品厂无法想象有人会在或敢在说明书、认证二维码上作假,且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也不便宜,基于上述种种审查结果我方才选择从该店铺中购买,我方确实未向其索要格力电器公司给予他的授权,腾阳工艺品厂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我方可以提供从拼多多平台下单的订单,以及拼多多平台一件代发的证据佐证商品的合法来源。腾阳工艺品厂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属于受他人蒙蔽的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退一步来说,即使腾阳工艺品厂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额度也畸高。广东高院(2022)粤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对于同类商标侵权仅判赔4000元,本案中腾阳工艺品厂并无恶意侵权情形,格力电器公司在起诉前也并未有任何通知或者提醒,腾阳工艺品厂在接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及时停止被控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度过高。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腾阳工艺品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腾阳工艺品厂的上诉请求。 格力电器公司辩称,一、腾阳工艺品厂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腾阳工艺品厂应当能够识别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格力电器公司授权权生产,并且其也没有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因此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二、一审法院判决腾阳工艺品厂赔偿2.8万元是适当的。腾阳工艺品厂是批发商,其经营的案涉店铺是阿里巴巴店铺,是通过发布商品信息吸引客户达成线下批发交易为主的批发平台,而非以线上交易为主。而且本案的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判决金额是适当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腾阳工艺品厂的上诉请求。 格力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腾阳工艺品厂立即停止侵害格力电器公司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阿里巴巴店铺“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的浴霸集成吊顶产品的商品图片使用“”标识;2.判令腾阳工艺品厂赔偿格力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一审庭审中,格力电器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格力电器公司是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霸、电暖器、电热水器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2008年3月28日,格力电器公司受让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由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于1998年10月14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空调机、干洗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3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商标(即格力电器公司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格力电器公司生产的格力(GREE)牌家用分体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9月,格力电器公司生产的格力(GREE)牌空调器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2010年6月,格力电器公司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2011年9月,格力电器公司被授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创新奖”。2019年《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指数(CBDI)研究报告(2019)》记载:“格力”品牌位列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企业)指数100榜单第7位。2021年2月,格力电器公司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格力电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记载:格力电器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981.53亿元、1681.99亿元、1878.68亿元。2022年,格力电器公司位列《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487位。 2023年2月8日,格力电器公司进行网上时间戳取证。取证截图、视频显示,1688网店“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诚1年)”在销售浴霸产品时,在产品介绍页面的商品图片中使用较大字号的“格力风暖浴霸”,商品名称表述为“适用格力风暖浴霸集成吊顶排气扇照明LED灯具一体五合一卫生间暖”字样,价格为511.94~1427.14元。 2023年2月14日,格力电器公司对运单号为SF1666011959343的包裹开箱过程进行时间戳认证取证。视频显示,包裹的外包装显示“***顶集成吊顶”,拆开包装内有一浴霸,标识上的名称为“***顶吊顶”,商品上有“***顶”文字。说明书标注为“***顶使用说明书”,其中“***顶”四字字体大于“使用说明书”字体。 2023年3月1日,格力电器公司进行网上时间戳取证。取证截图、视频显示,在已买到的宝贝中包含有在“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购买的“适用格力风暖浴霸集成吊顶排气扇照明LED灯具一体五合一卫生间暖”商品一件,价格为516.44元,收货人为“***”,运单号为SF166X43,包裹于2023年2月12日签收。 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格力电器公司录像取证后的封存物品。实物外包装和封胶上显示有***顶四个字,拆封后见浴霸一个,二维码标签上显示“***顶浴霸”,二维码扫码后显示:“感谢您使用***顶浴霸产品,此产品为正品”,产品说明书显示“***顶使用说明书”,浴霸面板上也有“***顶”四个字。 格力电器公司称其并不生产浴霸,涉案浴霸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主***工艺品厂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以及销售产品实物的包装袋、说明书、产品本身、二维码标签上使用“格力”文字,侵害其第6369109号“”注册商品专用权。 1688网平台工商注册信息页面查询显示,“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成立于2022年11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互联网销售等。一审庭审中,格力电器公司确认“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已经停止侵权,遂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腾阳工艺品厂向一审法院提交涉案商品在“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的交易订单以及拼多多网点“浴霸风暖销售店”的销售订单称,涉案商品系其通过拼多多平台一件代发的,销售链接亦直接复制过来,且其使用“适用格力”的文字表述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拼多多平台的销售订单显示,拼多多平台上的物流单据与涉案商品物流单据一致,拼多多平台上商品价格实付为32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格力电器公司是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因此,格力电器公司在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上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关于腾阳工艺品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腾阳工艺品厂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以及销售产品实物的包装袋、说明书、产品本身、二维码标签中使用“格力”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涉案商标并非格力电器公司商品的配件,腾阳工艺品厂辩称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适用格力”的文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腾阳工艺品厂在1688平台的店铺在销售浴霸时,在商品图片中使用“格力”文字进行网络宣传;在所销售的商品包装袋、说明书、产品上使用“格力”文字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格力”字样与格力电器公司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相比,仅字体形态不同,属于近似标识。该浴霸与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浴霸属同种商品,结合格力电器公司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该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浴霸产品来源于格力电器公司,或者与格力电器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腾阳工艺品厂的行为侵害了格力电器公司对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腾阳工艺品厂辩称涉案商品系通过拼多多平台一件代发的方式销售,具有合法来源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系指商品侵权的情况。本案中,腾阳工艺品厂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一是在1688平台的店铺在销售浴霸时,在商品图片中使用“格力”文字进行网络宣传;二是在所销售的商品包装袋、说明书、产品、二维码标签上使用“格力”标识。因此,腾阳工艺品厂在1688平台的店铺在销售浴霸时,在商品图片中使用“格力”文字进行网络宣传的侵权行为,腾阳工艺品厂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获得了格力电器公司的授权,不存在合法来源的基础。其次,对于腾阳工艺品厂在所销售的商品包装袋、说明书、产品、二维码标签上使用“格力”标识的侵权行为,虽然腾阳工艺品厂提交证据证明商品系从拼多多平台一件代发,但腾阳工艺品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所销售的商品审查了商标权利来源。因此,腾阳工艺品厂在未尽合理商标审查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于腾阳工艺品厂的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格力电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腾阳工艺品厂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节、格力电器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网店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实施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腾阳工艺品厂赔偿格力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格力电器公司诉请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腾阳工艺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力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二、驳回格力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格力电器公司负担800元,腾阳工艺品厂负担15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针对腾阳工艺品厂上诉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结合格力电器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腾阳工艺品厂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适。 一、关于腾阳工艺品厂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腾阳工艺品厂上诉主张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已经查看案涉商品的包装、说明书、二维码标签均显示为格力产品,而且提供了该商品从拼多多平台一件代发的证据,主观上无任何过错。经审查,腾阳工艺品厂作为销售者,应审查向其销售案涉浴霸产品的经销商或生产商对“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是否有权使用。因腾阳工艺品厂未尽到上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腾阳工艺品厂销售案涉浴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格力电器公司第63691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腾阳工艺品厂关于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适 本案中,腾阳工艺品厂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并提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作为参考。经审查,该案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侵权情节均与本案完全不同,故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因本案格力电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腾阳工艺品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腾阳工艺品厂赔偿格力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8万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其合理自由裁量范围之内,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腾阳工艺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负担。龙港市腾阳工艺品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多预交的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孙 志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