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翔斌家电经营部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9执7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 被执行人:B经营部。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0000元,B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第94759号、第1215686号、第6369133号“格力”商标专有使用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商标专有使用权的格力燃气灶并更换含有格力字样的店招。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500.1元、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198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合计受偿2430.1元。截止2024年2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430.1元,被执行人B经营部已停止侵犯A公司相关商标使用专用权。 鉴于被执行人B经营部、**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B经营部、**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09执78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