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宋文娟与柘城县**电器商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4民初3651号 原告:宋文娟,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住址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白庄东街职教中心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住址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白庄东街职教中心路南,系原告丈夫。 被告:柘城县**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4MA44CFYA2K。 经营者:***,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文娟诉被告柘城县**电器商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文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