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4民初3651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住址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白庄东街职教中心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住址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白庄东街职教中心路南,系原告丈夫。
被告:柘城县**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4MA44CFYA2K。
经营者:***,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柘城县**电器商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