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知民初962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27号电子内市场中排贰楼北玖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