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1民初2890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6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诚成电子平价商店,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路70号。
经营者:**,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诚成电子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2023年11月18日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