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653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厚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耿俊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峰,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厚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清
人民陪审员 卢 军
人民陪审员 乔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