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23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问红先,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岩,该公司员工。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23民初3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7)苏1023执20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