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5民初1511号
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史业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里(鸿源里小学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大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乔松,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2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静,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赵恒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珍,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现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25元,减半收取35112.5元,由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屈雅梅
人民陪审员  张长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