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保1303号
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602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夏颐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书记员  尹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