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初550号之一
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诉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津01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冻结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天津海河支行81×××61账户内存款30018661.3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4日。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1866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宝莉 审 判 员  张玉洁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书 记 员  张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