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洪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终8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洪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十五经路**。
法定代表人:朱正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十五经路**。
法定代表人:葛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嘉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帕醍欧花园配建二104。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膛,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洪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嘉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21.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晨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