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02执49号之三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62.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09025XX9020155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6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福明
书记员 任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