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289号
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340元,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两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及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再次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23年4月18日,本院作出的(2023)鲁1723执28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23年4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23)鲁1723执289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两部,因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不予处置。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将本案执行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广州南珠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尚有债务1203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