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81327Q。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3157085F。
法定代表人:**收,总经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东营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13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东营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未能有效送达,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3年1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3年2月23日,依法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路××号××广场××幢××室房产,因该案标的较小,不宜对房产进行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2023年2月27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纪康康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825.7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