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91民初2282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东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移动东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4月4日交通损失费200元、4月6日误工费1000元、4月6日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00元、以上三天手机借用费300元,以上损失费合计2300元。2.赔偿**精神赔偿费500元。3.向**道款并给出合理解释。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3月份成为移动东营分公司签约用户,签约手机号码为×××12,至今己连续使用11年有余。2022年4月4日19:08移动东营分公司擅自对**电话×****停机,在此之前**未收到任何提示或警示,移动东营分公司未与**核实情况。4月4日20:29**主动电话1****询问停机原因,并要求其立即恢复**电话正常通讯,并告知该号码在网时间长达10余年,**所有账户都是绑定该号码,包括健康码、微信支付宝、金融账户等。若停机将对**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目前疫情期间而且**在外地。对方表示会尽快处理,后续**又多次联系1××××对方均如此推脱。4月5日全天时间**多达十余次主动联系1××××恢复开机,但对方依然在推诿,哪怕**再三明确表示无法正常用手机**就无法正常出行生活和工作。4月6日在打完工信部和市长热线后14:00左右,距离停机44小时移动东营分公司才第一次主动和**联系,15:30左右手机恢复正常使用,在**合法合规正常通讯情况下,移动东营分公司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合同条约作为依据擅自对**电话停机,己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和涉嫌民事侵权,该行为对****正常出行、生活、工作都造成了及其严重的影响。同时,因移动东营分公司突然停机,导致**与亲朋好友还有同事突然失联,也对**本人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移动东营分公司辩称,其依据山东省公安厅向其送达的相关文件,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断卡行动的相关要求,对**手机号码进行临时停机,并在停机前向**发送了相关的短信提示,因此****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律基础,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3月26日,**在移动东营分公司开户办理了手机号码×××12。 2022年4月4日17时41分,移动东营分公司向**×××12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内容为:[二次实人认证提醒]尊敬的客户,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为避免您的号码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活动,现需您对此号码进行二次实人认证,验证通过后方能正常使用。请携带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手机卡到归属地移动营业厅进行二次实人认证,或使用本号码的移动网络流量登录http://dx.1××××.cn/tmq3Fg进行认证,访问本页面需要关闭wifi并使用本机网络。通过认证后,该号码通信功能将恢复。与此同时,移动东营分公司将此号码采取停机措施。 2022年4月4日17时44分,**通过移动东营分公司发送的网址进行自助认证将×××12号码开机。 2022年4月4日19时08分,移动东营分公司向**×××12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内容为:[二次实人认证提醒]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为避免您的号码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活动,现需您对此号码进行二次实人认证,请携带您本人身份证原件、手机卡和工作证明材料到归属地移动营业厅进行二次实人认证。通过认证后,该号码通信功能将恢复。 2022年4月6日,**通过微信将其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卡发送给了移动东营分公司工作人员,同日14时49分,×××12手机号开机使用。 移动东营分公司认可**于2022年4月4日20:30:28、22:11:28、2022年4月5日09:35:09、10:39:36、15:03:59、17:18:15、21:21:51拨打1××××要求开机。 移动东营分公司提交的2022年4月22日,山东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向中国移动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协作函》载明:按照国务院联席办“断卡”行动部署,根据我省防范平台监测,发现188××××****、188××××****等34个号码存在疑似涉诈风险,按照《山东省通讯信息诈骗信息处置工作机制》相关要求,对该34个号码采取“先行处置”措施,如存在误封情况,请在用户投诉3日内,核实相关情况,符合复通条件的请予以复通。请予协助为盼。附件:关停号码。附件中34个关停号码中第三个号码即为本案案涉号码×××12,时间为2022年4月4日。 本院认为,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选择使用移动电话号码,接受移动东营分公司有关电信业务的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断卡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虽然移动东营分公司提交的协作函出具时间晚于案涉×××12手机号码停机时间,但后附的该手机号码关停时间实际关停时间一致,且移动东营分公司庭审中**其公司是根据山东省公安厅下辖的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对**手机号码在内的相关涉嫌网络诈骗的手机号码采取的先行处置措施,该协作函是该单位后续向移动东营分公司发送的正式文件,作出了合理解释,同时,移动东营分公司在对**使用的×××12手机号码采取停机措施时,向**发送了告知短信,并告知了救济措施,且在双方沟通了解后,移动东营分公司按照相关流程对案涉号码办理了开机。 综上所述,移动东营分公司对**使用的案涉号码采取的防诈骗停机措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的证据也不足证实移动东营分公司的停机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或侵权,对**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