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2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广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2022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计29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