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19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8号华利国际金融广场B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