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东城运河路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8132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淄博路胜安小区设计检测楼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480699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分公司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向被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但未履行义务。
2021年7月15日、8月26日、9月17日、10月16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
2021年7月16日,本院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70836元及违约金,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070836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