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2705号
原告: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产业园10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韩国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智慧山北塔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天津市吉泰方洲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