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34695号
原告: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富利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648030XC。
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中,男,1963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泉,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新拓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4楼4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97285209H。
法定代表人:张长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跃怀,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新拓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