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拓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富利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中,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鸽,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39号综合楼4楼。
负责人:王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鸽,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新拓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4楼4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跃怀,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新拓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3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的工程款中有391730元应为案外人即业主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的材料款,且该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亦出庭证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应追加业主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以利查明上述款项应由谁给付以及是否已经给付。另,上诉人主张的涂料吊篮费64400元,一审对此未予查明,亦未作出判定,应属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346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世纪百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夏
审判员  曹静
审判员  庞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