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6执2633号
天津市五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五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20)津0116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