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苑路12号海口新埠岛起步区住宅(三水澜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936864712。
法定代表人:黄时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浍河路东段(老三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95071636Q。
法定代表人:吴同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网络司法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白 峰
审 判 员 许 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亚群
书 记 员 丁 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