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基永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1民初136号
申请人:天津市宏基永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东琉城村南(津沧高速口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喜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杨北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申请人:王会朋,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人天津市宏基永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王会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价值101745.72元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745.7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美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