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杨北公路36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安,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封彦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50000元及利息;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4769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注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及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伟光
审判员  廖文旭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博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