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杨北公路36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后,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已有大量案件因未发现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李金一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