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杨北公路36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西侧(红桥建设开发总公司5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35998元、**履行利息(以10359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5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8日为14322.67元)、案件受理费14124元,合计1064444.67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并将协商期间作为和解期间,申请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