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505号
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北公路36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