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9920号
原告: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睦宁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70号1-401。
原告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33元,由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梓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