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74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南桥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首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即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3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