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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镇永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隆城展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7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隆城展示有限公司以其与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合意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隆城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隆城展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隆城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