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镇永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连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1-2。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津0114民初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971936.7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及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