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955号
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镇永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连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增**。
法定代表人:白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建一局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
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蔚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闫 涛
审 判 员  黎增堂
人民陪审员  毕春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毕 宁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