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5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镇永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连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
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蔚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毕红,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增**。
法定代表人:白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瑜,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燕,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拓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建一局给付万佳公司质量保证金247265.5元及相应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建一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各方均参与了万拓公司组织的涉案项目保修责任认定程序,万佳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贾冬瑜实际参会讨论,并在由万拓公司根据会议讨论形成的窗口漏水保修责任划分联系单上签字确认,且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责任划分比例的认可”一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窗口漏水保修责任划分联系单,是万拓公司单方面形成,并非万拓公司组织各方参会讨论并根据会议讨论形成;贾冬瑜参的会不是讨论分析会,而是联系单的分发会,贾冬瑜的签字性质上是签收,并没有认可联系单责任划分的意思表示。2.万佳公司与万拓公司关于漏水责任的往来文件,均足以证明万佳公司从未认可过万拓公司的责任划分。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的记载,双方均已查明漏水的原因,是雨水进入保温层后,从门窗附框与主框间缝隙渗入室内。显然,责任在于保温层施工单位,万佳公司的门窗施工系按规范要求执行,且万拓公司已验收了万佳公司的门窗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万拓公司主张万佳公司承担漏水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于保温层防水的要求是“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它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因此,雨水进入保温层,责任在于保温层施工单位。2.万佳公司的门窗施工符合《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2010》(万拓公司一审证据4第81至85页)及修改后的《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2013》(万佳公司一审证据13第153页至156页)的技术要求和安装图示,万佳公司系该两个标准的参编单位,对于标准的认知和理解更为深入,对照修改前后的文字表述,修改后的意思更清晰,万佳公司的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三、分析万拓公司提交的维修费用,没有一项费用是用于维修门窗瑕疵的,若果真漏水责任在于门窗存有瑕疵,则门窗部位的维修及其费用应为必然发生,此乃维修之根本,而万拓公司提交的维修费用皆与门窗部位维修无关,均为非门窗部位,这足以佐证门窗无瑕疵。一审判决维修费用由万佳公司担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建一局辩称,不认可万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中建一局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漏水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扣款金额的认定事实清楚,中建一局只是对一审法院关于责任顺位及利息支付认定不予认可,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万佳公司的上诉。
万拓公司述称,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万佳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建一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建一局和万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万佳公司质保金60450.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万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质保金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分包合同26.2条约定的第二笔质保金退还期限为工程验收移交后满24个月,即2017年1月6日起应予返还和第35.4条约定保修期届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并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业主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存在明显冲突,应视为各方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不明。但中建一局认为这两条约定并不存在冲突。35.4条是对26.2条的补充,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万拓公司之所以未退还万佳公司第二期质保金,就在于万佳公司对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不予认可,万拓公司与万佳公司对维修费用的承担存在分歧,故该笔质保金的退还时间应以各方责任分清且退还数额确认之日为准。2.关于质保金利息标准。一审法院认为第二笔质保金退还期限为工程验收移交后满24个月,即2017年1月6日起应予返还。中建一局认为此认定错误,根据中建一局前述第1点,万佳公司并未达到分包合同第35.4条的要求,且实际应退还质保金数额不明确,故中建一局认为万佳公司无权主张质保金利息。3.关于责任顺位。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付款责任,但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万拓公司与中建一局为共同发包人,万佳公司系万拓公司指定的分包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类案同判的原则,一审法院在此案之前审理其它同类案件时均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分包人承担付款义务,故本案亦应由万拓公司与中建一局共同向万佳公司支付质保金60450.9元,且该部分质保金的诉讼费亦应由万拓公司与中建一局共同承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判决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正。
万佳公司辩称,认可中建一局主张的万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意见,但不认可其主张的给付金额的意见,给付金额应以万佳公司上诉的金额为准。
万拓公司辩称,中建一局要求万拓公司承担共同给付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万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拓公司、中建一局共同给付万佳公司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247265.5元及利息(以欠款24726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万拓公司、中建一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10日,万拓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建一局(承包人、乙方)签订《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合同价款427889798元。涉及保修,为保证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对维修范围、维修责任及维修内容,甲乙双方存在争议的,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应立即执行。乙方可以进行调查并留置文字、图片资料等有关证据,并通过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以主张权益。
2011年10月15日,万佳公司(分包人)与中建一局(总承包人)签订《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外檐门窗分包工程二标段合同文件》。其中第一册中的《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如下内容:鉴于业主万拓公司欲建设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工程,并已完成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许可等一切必要手续;鉴于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构成整体工程中的外檐门窗工程的发包人并通过共同招标的方式,将该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工作作为指定分包合同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业主、总承包人和本分包工程设计的任何第四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圆满完工。根据业主与总承包人通过总包合同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价款5203556元。分包合同一式叁份,业主、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关于付款条件一节,“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所有分包合同价款将由业主直接向总承包人支付,总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分包人。在分包人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总承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申请付款,获得批准后,由业主向总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本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总承包人收到分包款项后应立即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第一册中的《分包合同条件》约定如下内容:“涉及工程款支付,本分包合同采用月度付款方式,分包人应按照业主认可的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量格式编制月度报告,在每月28日之前向业主提交由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工程总监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并应在月度报告中附进度款申请单,列明本月已完成金额和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业主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后,通知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业主的审核通知无异议,业主应于7日内向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出具付款证书和付款通知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业主应在每次月度付款中支付分包人已完工程价款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后40天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移交满12个月并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后40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50%,满24个月后一次性结清剩余质量保证金;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分包人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涉及工程保修,分包人应对本分包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限自整体工程精装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保修期届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并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经业主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以适当方式通知分包人后,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物业管理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业主及分包人;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分包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业主或总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在物业管理单位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分包人责任,则分包人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相关的责任人承担”。
2015年1月5日,万佳公司施工的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13#、16#、18#、20#、22#楼外檐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安装分包工程,通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三方验收,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要求。
2016年5月31日,万拓公司向万佳公司等分包单位下发工作联系单,载明:万拓二期项目的外檐保温工程及窗口外防水工程由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承揽施工;外檐门窗安装工程由万佳公司和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工公司承揽施工。自万拓二期项目交房,多有业主投诉家中窗口漏水造成室内墙面被泡事宜,经我部检查,漏水原因是雨水进入保温层后从门窗付框与主框间缝隙渗入室内。因各相关施工单位对漏水责任互相推诿,我部特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通过会议讨论明确责任划分比例。比例如下:门窗单位承担70%责任,保温单位承担30%责任。为避免各相关责任单位在用工数量及维修工程量上存在质疑,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安排维修负责人及维修工人长驻现场,保证如下工作:1.对剔完保温后的部位及时进行渗水检查是否为主付框间渗漏所致;2.及时安排工人进行有效维修;3.对相互配合单位维修用工进行统计并相互签字确认;4.对室内外维修项目及工程量进行统计。若各相关责任单位拒绝维修,我部将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及费用由第三方报价为准,不再另行通知各相关责任单位,并停止办理该责任单位各项结算工作及停付一切工程款。以上四家分包单位均参会并签收前述通知,其中万佳公司系驻万拓二期项目负责人贾冬瑜进行了签收,签收日期2016年6月3日。
2016年6月3日,万佳公司通过EMS快递向万拓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既然漏水主因已查明是保温进水,然后才从窗口部位进入室内的,则责任应由保温负责,我公司对现场的漏水问题出于参建单位考虑,愿意配合后续的维修工作,但不同意贵公司的责任划分。2016年8月27日和2016年9月7日,万佳公司通过EMS快递向万拓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不认可2016年5月31日联系单中记载的万拓公司曾组织各施工单位开会并确认责任及划分比例事宜,万拓公司并未邀请万佳公司参会讨论;窗口漏水责任应由保温单位负责,不认可责任及划分比例;不认可承担经济责任。以上函件,万拓公司确认签收。
2016年8月18日和2016年9月2日,万拓公司两次组织各分包单位开会,商议项目后续维修事宜,相应会议纪要载明:为保证及时快速维修,责任单位参加,若责任单位拒绝查看,将由维修单位及物业单位查看拍照即可,以维修单位与物业单位签字的维修项目及工程量为准,责任单位不再另行通知。万佳公司驻万拓二期项目负责人贾冬瑜均参会签到。
此后,双方就涉案项目窗口漏水维修事宜往来函件频繁,万佳公司配合完成了部分窗口漏水维修问题,但对因漏水导致业主家中室内受损的维修工程量拒绝参与确认,该部分维修费用拒绝承担;万佳公司另有部分漏水问题,收到万拓公司维修通知后现场查看,认为非窗口漏水所致,未予维修。
万通公司出示证据显示,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13#、16#、18#、20#、22#楼,自2015年开始先后有76余户业主因窗户漏水问题,造成墙面被泡,需要进行窗户维修及室内恢复。上述房屋,万拓公司已要求万佳公司维修完毕或已委托案外人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修缮完毕。截至目前暂未有其他业主的房屋窗口漏水报修记录,本案所涉工程现场,不具备漏水原因鉴定的客观条件。
另查明,2016年10月20日万佳公司与万拓公司、中建一局曾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呈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493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万佳公司与中建一局核对后确认的涉案工程应付款至结算金额90%的差额288849元和结算金额的5%质保金247265.5元,合计536114.5元,剩余5%质保金247265.5元,到期后万佳公司另行主张权利。该案审理中,涉及漏水原因,万佳公司主张第一期质保金应在2016年6月6日前结清,这之前不涉及漏水问题,各方可在第二期质保金中解决。万拓公司曾申请就漏水原因和责任划分进行鉴定,因案件调解而未进行。
再查明,2015年6月,万拓公司向包括万佳公司在内的各分包单位发函(工联系单-003二期),要求就维保期内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垃圾向物业单位一次性交齐各家应分摊的垃圾清运费,其中万佳公司分摊952元。万佳公司拒绝签收该函件。
2015年10月,万拓公司与案外人巴洛克木业(天津)有限公司签订《木地板采购合同》,约定为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提供木地板,总价126,971元,以更换因施工质量或成品保护等原因造成的木地板维修、更换。2015年12月15日,万拓公司出具的联系单(工联系单-004二期)及维修领用地板记录表载明:18-1-1101室因次卧地板泡水起鼓(窗口漏水),责任单位万佳公司,更换地板数量48片,拆装木地板数量9平米。万拓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估算的万佳公司应负担的维修费用金额为918元。万拓公司提供的该联系单文件收发表载明:2016年1月19日贾工领单未签字。
2016年7月15日,万拓公司向案外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13-二期),委托其对22-2-1401室、13-2-1401室、13-1-1401室、22-2-1801室、13-1-1801室等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万拓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估算的上述五户维修发生费用每户500元,共计4000元,按各方于2016年5月31日会议达成的责任比例分摊,万佳公司应分摊2800元。
2016年11月15日,万拓公司向案外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17-二期),委托其对13-1-301室、13-2-302室、13-2-1202室、13-2-1801室、22-1-1801室、22-2-801室等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万拓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估算的上述六户维修发生费用共计5000元,按各方于2016年5月31日会议达成的责任比例分摊,万佳公司应负担3500元。
2016年11月15日,万拓公司向案外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18-二期),委托其对20-1-202室、20-1-1002室等21户业主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万拓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修理修缮合同》,约定维修项目为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精装修工程的修理修缮;维修项目数量由物业公司、甲方工程部、产权人及乙方共同书面确认,乙方需留存维修前后的图片资料备查;维修费用暂定为261,643元,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检验实验费、税金、规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运输费、垃圾清运费、保修费等全部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将来以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和数量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乙方更换修理修缮物的本项目精装修及其附属设施,需由物业公司、甲方、乙方及产权人各方共同确认,更换下来的精装修材料及其附属设施需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处理;修理修缮的时间自2014年11月到2016年11月。服务项目保证期为24个月,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结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根据甲方下发的签证按照楼栋分户计量工程量,并由物业公司、甲方工程部、乙方及产权人各方共同确认维修的项目和数量,乙方需留存维修签证单据及维修前后的图片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结算计价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等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取费。2017年1月19日万拓公司与案外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确认以上21户维修共计74个人工,综合单价200元/人工,合计14800元,万拓公司据此本次向万佳公司主张费用10360元。期间,万拓公司向万佳公司发送《万拓维修事宜确认通知函》,万佳公司确认于2018年4月27日收悉,并回函拒绝接受维修责任划分及负担该费用。
2016年11月15日,万拓公司向案外人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20-二期,签证-077),委托其对13-1-301室、13-2-302室等26户业主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万拓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窗口漏水维修工程》,约定维修项目为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窗口漏水维修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价款169011元,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二次深化设计费、税金、规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运输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施工现场现状条件到具备施工条件等全部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后万拓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确认以上签证-077窗口漏水维修费用为146505元,万拓公司据此本次向万佳公司主张费用102553.5元。万佳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贾冬瑜在上述任务书及现场签证单中签字。
万拓公司向案外人北京中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28-二期),委托其对18-1-1501室、20-2-602室、20-2-802室等窗口漏水及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30-二期),委托其对13-1-201室、22-1-1502室、13-1-1801室、20-2-1501室、20-2-102室、22-2-1801室等窗口漏水及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31-二期),委托其对20-1-1701室、18-1-1701室、20-2-1401室等窗口漏水及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于2019年10月15日出具任务书(工任务书-035-二期),委托其对22-2-1302室、22-2-1202室、13-1-1401室、18-2-602室等窗口漏水及室内被泡部位进行维修。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修理修缮合同》,约定维修项目为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一期、二期2018、2019年度零星维修工程,其中2018年维修工作结算金额为711258元,2019年维修工作金额暂定700000元,合计1411258元。万拓公司另提供了北京中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就以上四份任务书中施工的维修总金额及分户维修金额予以说明,万拓公司据此本次向万佳公司主张费用66683.1元。
审理中,涉及上述修理修缮合同履行事项,万拓公司主张,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并结合任务书、现场签证单、维修合同等,截至2019年底涉案项目修理修缮内容涉及万佳公司的责任应负担的费用共计187766.6元。万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强调万佳公司工作人员贾冬瑜等人在联系单、任务书、现场签证单上的签字仅视为收到,并非认可文件的内容,对维修责任划分及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均不认可,万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认定万佳公司责任,也不能客观说明维修事项及维修支出的合理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项目质保金是否具备支付条件;2.涉案项目窗口漏水的责任承担;3.付款主体的责任顺位。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分述意见如下:
关于质保金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一节,万佳公司主张涉案分包合同26.2条约定的第二笔质保金退还期限为工程验收移交后满24个月,即2017年1月6日起应予返还。中建一局、万拓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涉案分包合同35.4条约定保修期届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并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业主将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因此,中建一局、万拓公司抗辩称付款时间应为保修期5年届满之日,且万佳公司保修期内存在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形,未取得书面认可,不具备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分包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的上述两条约定存在明显冲突,应视为各方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庭审中各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本案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应按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计算。据此,涉案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已于2017年1月5日届满。同时考虑到万佳公司与中建一局、万拓公司因保修责任的承担问题关系恶化,继续要求本案质保金的退还需满足合同约定的上述付款条件已不具有客观可行性,中建一局和万拓公司有关万佳公司尚未取得业主书面认可、质保金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万佳公司关于质保金应于2017年1月6日起退还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涉案项目窗口漏水的责任承担一节,依照法律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正如万拓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联系单载明,本案各方争议的窗口漏水的原因是雨水进入保温层后,从门窗付框与主框间缝隙渗入室内,共涉及万佳公司门窗施工环节和案外人保温单位的外檐保温层施工两道施工环节。万佳公司认可万拓公司窗口漏水原因的认定,但不认可万拓公司作出的保修责任比例认定,主张万佳公司无责。鉴于涉案的窗口漏水房屋截至目前均已经由万拓公司组织修缮完毕不具备鉴定条件,客观上本案已不具备进行漏水原因和责任比例分析的条件,宜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涉及万佳公司的施工环节,万佳公司和万拓公司均提供了窗户施工相关的施工工艺规范性文件证实各自的主张,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万佳公司窗户的施工质量问题;其次,各方均参与了万拓公司组织的涉案项目保修责任认定程序,万佳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负责人贾冬瑜实际参会讨论,并在由万拓公司根据会议讨论形成的窗口漏水保修责任划分联系单上签字确认,且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责任划分比例的认可。万佳公司对贾冬瑜的职务代理身份无异议,其签收相关文书,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对外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综合考量贾冬瑜实际参会讨论、担任一定的工作职务和门窗施工的专业身份等因素,万佳公司辩称贾冬瑜的签字仅为签收,不视为对内容的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一审法院认定万佳公司应就中建一局天津生态城万拓住宅项目二期门窗工程在保修期内的涉案窗口漏水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按各方于2016年5月31日形成的保修责任划分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质保金退还范围一节,保修期内,出现了窗口漏水问题,损失客观真实,涉案窗口漏水造成的损失范围既包括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用于维修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如给业主造成的家居、装饰损失以及维修期间影响业主居住使用产生的损失。本案中,中建一局和万拓公司从行使抗辩权角度提出质保金免予给付,双方在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依据万拓公司提交的修缮房屋明细,对照修理修缮合同、任务书、现场签证单、第三方出具的费用估算清单等,结合万拓公司与万佳公司之间的会议纪要、维修通知函及回函,并参考业主报修记录、维修单及原始凭证、维修款实际支付及发票开具情况,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法院确定:1.工联系单-003二期对应的一次性垃圾清运费用952元,系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承担,各方并未协商一致,万佳公司亦不认可支付,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2.工联系单-004二期对应的木地板维修费用918元,万拓公司提供的联系单、文件收发记录、维修领用地板记录表、木地板采购合同能够证实维修事实真实发生,相应维修费计取标准合理,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3.工任务书-013-二期、工任务书-017-二期和工任务书-018-二期对应的室内维修恢复费用2800元、3500元和10360元,现有的万佳公司与万拓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的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可以证实,万佳公司当时实际参与了万拓公司组织的部分维修事宜,争议的焦点在于业主室内恢复费用的承担问题上,万拓公司已就该部分第三方维修的工程量及费用承担向万佳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相应维修费用实际支出,维修价格只以人工费计取,有分户清单和签证单佐证人工支出明细,本次主张扣款金额亦不超出如前所述的保修责任比例,故一审法院对该三笔费用均予以认可;4.工任务书-020-二期对应的室内恢复费用102553.5元,万拓公司出具的任务书和案外人出具的记载室内修复人工支出明细的现场签证单中均有万佳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未表示反对,亦有维修合同、支付发票等佐证维修事实属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5.工任务书-028-二期、工任务书-030-二期、工任务书-031-二期、工任务书-035-二期对应的维修费66683.1元,万拓公司提供的确认单和业主保修记录表能够确认修缮范围涉及其主张的16户业主,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合同,与实际履行相符,付款凭证和发票也能显示其向合同相对方付款的事实,虽万拓公司与第三方2019年度的维修费用尚未进行最终结算,但考虑精装修维修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第三方出具的分户修缮报价相对合理,相应的维修费用属于被告必然支出的损失,因此万拓公司有关该部分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认可。以上应扣除的维修费用合计为186814.6元。
关于质保金利息标准一节,涉案工程的防水施工保修期,于2020年1月5日届满。保修期内,涉案项目持续出现窗口漏水问题,保修期届满前无法统计最终维修工程量对应的总体维修价款,客观上万佳公司也未充分履行维修义务,故虽质保金的退还日期早于保修期的届满日期到期,万拓公司、中建一局也无需支付保修期内应由万佳公司承担维修费用部分的质保金利息,同时万拓公司关于窗口漏水相关的损失证据,不足以全面抵销万佳公司的质保金诉请,故宜向万佳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至于利息标准,万佳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万佳公司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超出了中建一局的合理预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损失以6045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万佳公司超出部分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顺位一节,万佳公司与中建一局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付款责任。涉及万拓公司,虽然万佳公司和中建一局主张分包工程合同明确了万拓公司与中建一局作为共同发包人,万佳公司系万拓公司指定的分包商,竣工结算有万拓公司的参与等,但是万拓公司并非涉案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中建一局实际参与了涉案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向万拓公司开具涉案发票,其权利义务在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直都有体现;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由万拓公司支付给中建一局,再由中建一局支付给万佳公司,也符合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因此,在万佳公司及中建一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情形下,万拓公司无需直接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60450.9元及逾期利息(以60450.9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8元,由原告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1元,由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7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中建一局提交如下证据:投标书和投标须知,证明万拓公司是招标人,万佳公司投标文件写的是给万拓公司,在万拓公司应该有备案,万佳公司是甲指分包单位。
万佳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万拓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该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该份证据在中建一局与万佳公司签署的分包合同中,分包合同没有万拓公司盖章的,也没有万拓公司参与。而且投标书上也没有万拓公司盖章签字,所以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中建一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该份证据并无万拓公司盖章确认,不能实现中建一局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应给付万佳公司质保金数额以及利息标准。2.付款主体的责任顺位。
关于争议焦点1,万佳公司主张涉案分包合同26.2条约定的第二笔质保金退还期限为工程验收移交后满24个月,即2017年1月6日起应予返还。中建一局、万拓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涉案分包合同35.4条约定保修期届满,分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并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业主将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因此,中建一局、万拓公司抗辩称付款时间应为保修期5年届满之日,且万佳公司保修期内存在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形,未取得书面认可,不具备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分包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的上述两条约定存在明显冲突,应视为各方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不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庭审中各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本案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应按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计算。据此,涉案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已于2017年1月5日届满。万佳公司关于质保金应于2017年1月6日起退还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万拓公司主张按照联系单中载明门窗单位应承担70%责任,万佳公司抗辩认可万拓公司窗口漏水原因的认定,但不认可万拓公司作出的保修责任比例认定,主张万佳公司无责。涉及万佳公司的施工环节,万佳公司和万拓公司均提供了窗户施工相关的施工工艺规范性文件证实各自的主张,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万佳公司窗户的施工质量问题;其次,各方均参与了万拓公司组织的涉案项目保修责任认定程序,万佳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负责人贾冬瑜实际参会讨论,并在由万拓公司根据会议讨论形成的窗口漏水保修责任划分联系单上签字确认,且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责任划分比例的认可。万佳公司对贾冬瑜的职务代理身份无异议,其签收相关文书,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对外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综合考量贾冬瑜实际参会讨论、担任一定的工作职务和门窗施工的专业身份等因素,万佳公司辩称贾冬瑜的签字仅为签收,不视为对内容的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万佳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诉辩主张,确认应扣除的维修费用合计为186814.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万佳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万佳公司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超出了中建一局的合理预见,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一局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2,万佳公司与中建一局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中建一局承担付款责任。涉及万拓公司,虽然万佳公司和中建一局主张分包工程合同明确了万拓公司与中建一局作为共同发包人,万佳公司系万拓公司指定的分包商,竣工结算有万拓公司的参与等,但是万拓公司并非涉案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中建一局实际参与了涉案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向万拓公司开具涉案发票,其权利义务在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直都有体现;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由万拓公司支付给中建一局,再由中建一局支付给万佳公司,也符合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因此,在万佳公司及中建一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万拓公司无需直接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万佳公司、中建一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7.56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6.29元,中建一局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31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