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与LuigiMigliorini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商外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胜普睿斯曼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城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宝胜普睿斯曼电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