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与宝胜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商初字第254号
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厚生。
被告宝胜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igiMigliorin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汀。
委托代理人高一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胜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宏宙
审判员华继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