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3203064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兴隆镇南。

投资人:何光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400307,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8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猛,董事长。

被告: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82765Q,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董事长。

原告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与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津02破申193号民事裁定,受理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