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02号
申请人: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32030644,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兴隆镇南。
投资人:何光春,厂长。
被申请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400307,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82765Q,,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董事长。
申请人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与被申请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中市海正电器仪表厂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