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异38号
案外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晨,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正**表配件厂,住所地大城县。
经营者:刘占敏,厂长。
被执行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滨,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正**表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正**表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津0111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人胜诉,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1执215号。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设备共42台。2020年6月底,异议人看到拍卖网的公告,发现拍卖公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42台机器设备》中,编号4数控磨床(QM380)1台和编号28东仪直读光谱仪(DF-100)1台为案外人的设备,这两台设备案外人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采购,因此这两台设备属于案外人,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2020)津0111执215号拍卖裁定书中的数控磨床(QM380)1台设备和东仪直读光谱仪(DF-100)1台设备的执行且解除对此两台设备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大城县***正**表配件厂称,查封设备的时候是在被执行人场所,查封清单上有被执行人签字,查封期间案外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查封的设备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称,案涉设备所有权其公司不清楚,其公司员工房海滨当时在查封的现场签字,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大城县***正**表配件厂与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津0111民初12565号民事判决书,后因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城县***正**表配件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津0111执215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42台机器设备(详见查封物品清单),在查封物品清单上有被执行人签字。2020年6月15日本院作出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执行裁定书。
案涉查封拍卖的42台设备系在海泰东路18号即被执行人生产车间内查封,且案涉设备一直是被执行人使用。查封后被执行人未通知案外人设备查封的情况。
被执行人系案外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动产物权排除执行异议,应判断其是否系实际占有的权利人。虽然案外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案涉2台设备系其采购,但被执行人系案外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案涉2台设备实际占有使用人一直是被执行人,案外人并未实际占有。案外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南生
审判员 赵玉红
审判员 饶炎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忠丽
附:本裁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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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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