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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市利德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531号
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利德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鸿泽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穆德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翼龙,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利德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王颖鑫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王天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