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航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民执字第150号之一
申请人: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绣钢园区C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航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南和县和阳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南和县城东邢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航宇集团有限公司、文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