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营口**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018号
原告: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9-04。
法定代表人:查海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福,辽宁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彭斌,经理。
第三人: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原路73号不锈钢产业园C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岳 虹
人民陪审员  邹媛芳
人民陪审员  周 影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王 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