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2048号
原告: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9-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事务所。
被告:营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新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原告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太锅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