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1民初184号
原告: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集贤辰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良种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辰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