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1107号
申请人: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4号15幢1层。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7881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788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辉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
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