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民初7668号
原告: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福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富,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第三人:何家祥,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何家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周 畅
审判员 孙鸿蕾
审判员 侯春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