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289号之一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21113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