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286号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法定代表人:樊军。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约克公司诉称,2018年11月8日,其与建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其为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供应制冷机组设备,合同总价款5191685元。其已按约履行完毕,但建工公司未按约付款,至今仍有1401754.95元未付。其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其已按约履行义务,建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其现请求判令:1、建工公司支付逾期未付货款1401754.95元;2、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175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为9009.91元;3、建工公司承担其律师费70000元;4、建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约克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是其与建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于该合同双方另签有《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制冷机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1)》,补充协议书第7页特别条款中载明双方对于争议解决约定为“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争议解决方式不因本合同的无效、撤销、终止、变更、解除或权利义务转移而无效。”故对于案涉争议,双方已有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约克公司应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