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288号之一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21113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蕾